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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瘦身加热腰带竟引起火灾!谁米乐m6官方网站来担责?
米乐m6618临近,购物狂欢再次开启。在网上买买买的同时,我们也要格外注意辨别商品质量和店铺的资质。张女士就因为网购一款瘦身加热腰带后使用过程中自燃,导致身体多处部位灼伤,并引发火灾。
张女士将网店店主、产品的生产厂家、监制商及网购平台诉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张女士经过精挑细选,在徐某、王某开设的网店里购买了一套瘦瘦包产品用于热敷腹部,产品包含了一根辅助加热带及两个药包。某日凌晨,张女士在家中使用上述产品时,突然发现辅助加热带冒火星,张女士自行救火不成,身体多个部位被灼伤。消防部门认定起火原因为张女士正在使用的辅助加热带温度过高引燃理疗药包及周边可燃物并扩大成灾。
辅助加热带未获得3C认证,存在明显的产品缺陷。该产品中的辅助加热带由网店店主徐某、王某实际经营销售;由A公司生产、由B公司监制;C公司作为网购平台,未尽到审核义务,故要求以上五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网店注册人为徐某,实际经营者为王某,两人在事发前已经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网店的所有权及经营权归属于王某,故徐某不应承担责任。第二,根据平台规则,两人开设网店无需办理营业执照,且二人对3C标准没有专业知识,认为别人可以卖,自己也就可以卖。第三,本案火灾是原告使用不当造成,原告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责任。第四,A、B公司作为产品的生产者和监督者,C公司作为网购平台监管不力,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原告购买的是假冒伪劣产品,不是被告A公司生产和B公司监制的。两家公司的产品符合安全标准,无需国家3C认证,且都是在线下实体店出售,并未在网上销售,也不允许其他经销商在网上销售,两公司曾多次向法院起诉在C公司的平台上销售的瘦瘦包产品涉及商标侵权。
第一米乐m6官方网站,目前并无证据证明涉案产品存在缺陷,不能排除火灾事故系原告自身操作不当造成。第二,平台仅是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提供经营者的有效信息。涉案商品不属于需要取得行政许可及3C认证的产品,且自然人也可以从事网络生产交易,由于平台上存在海量商品,其客观上没有能力对全部商品信息进行事先全面实质性的审查。在本案发生后,平台已联系商家,商家主动下架了涉案商品,平台也冻结了该商家的所有资金。第三,被告A、B公司对平台的诉讼属于起诉其他商家的商标侵权诉讼,与本案产品责任纠纷无关。故平台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告在使用过程中,由于涉案产品温度过高引燃理疗药包及周边可燃物造成火灾事故,说明涉案产品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和安全隐患,客观上亦造成了损害,被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火灾是原告自己使用不当造成,故涉案产品存在一定的缺陷。
首先,关于被告网店店主徐某和王某。两人虽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离婚后该店铺归王某所有,但并未在平台内变更登记经营者信息,离婚协议系双方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故两人均应承担责任。
其次,关于生产厂家A公司和监制商B公司。经过比对,原告所购产品与两公司提供的同款产品标签、使用说明书、产品质量责任保险卡等,存在多处不同,网店店主也未提供从正规渠道购货的相关凭证,故法院认为上述两被告不应承担责任。
再次米乐m6官方网站,关于网购平台C公司。虽然A、B公司自述其产品均不在网上销售,但从现有的法律法规来看,平台无法禁止其他主体在平台上出售来源合法的产品。本案事发前平台未收到过针对涉案商品及店铺的投诉或诉讼,A、B公司针对平台内其他店铺的诉讼仅涉及商标权的问题米乐m6官方网站,并未提及缺陷产品问题,故法院难以认定A、B公司就“涉案产品存在缺陷”的内容向平台发出过通知。原告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涉案店铺所出售的产品需要具备相关资质要求。因此,法院难以认定平台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涉案产品系缺陷产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平台在接到原告的投诉后采取的措施尚属合理,亦未出现损害扩大的情况。故原告要求平台承担责任,法院未予支持。
当下,网购日益成为了大众重要的购物渠道网购商品的诉讼案件数量也一直居高不下。
作为消费者,面对网购平台上的海量产品和信息,一定要擦亮自己的眼睛,在选择网购商品时除了在价格方面“货比三家”外,还要注意查看商家信誉、评分、消费者的评价等信息,尽量选择信誉好、品质佳、售后有保障的商家及产品。
作为平台入驻商家,在选择出售商品时,一定要选择有正规来源、质量合格的产品,诚信经营、坚持品质。
作为网络购物平台,虽然本案中法院并未判决平台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涉案产品的正规厂家曾多次起诉平台内产品侵犯其商标权,因此,法院特意在判决中提出,要求平台对此予以重视。希望平台对可能引发质量争议问题的产品给予更多的关注与审核,研究出更好的商户注册、购货来源、出售质量保证等信息的登记公示制度和流程。尤其针对有类似商标权等争议并有一定质量风险的产品,应严格审核其上架及巡检,制定一套机制流程来把控平台销售质量,体现社会责任,为消费者营造更为安全优质的网络消费环境。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三十八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